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可以参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