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已修改铁路、交通、港口、航空、邮电等单位和工商、市场管理等部门应支持和配合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工作。植物检疫机构可在植物、植物产品流通量大的车站、港口、机场、市场等设立植物检疫派出机构,开展植物检疫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