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行政区内选育、生产和经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实行植物检疫登记制度。植物检疫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