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对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托运人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属农业植物检疫的还应同时凭第一联副本)办理托运或邮寄。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证物不符的,承运者不得运递。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