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植物检疫证书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签署,并加盖签证机构植物检疫专用章;省间调运的植物检疫证书还应加盖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专用章。

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天。

植物检疫证书由市植物检疫机构按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