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市内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出单位或个人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向调出区县(自治县)植物检疫机构报检,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