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市内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出单位或个人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向调出区县(自治县)植物检疫机构报检,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