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有效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