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十九条有效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经本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