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