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十五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市政工程建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二)市政工程设计方案;(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对相关手续齐全,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规范要求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