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工程建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二)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

(三)经审查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相关手续齐全、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规范要求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