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