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自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年内,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未划拨、出让土地的,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未在划拨、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修改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