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五条有效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一同编制。单独编制的,按照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审批程序报批。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统筹城乡发展,引导和调控县域村镇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县级市、区的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