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四条有效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