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科学技术、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