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的,应当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执行。对科技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职称评聘和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