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