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乡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按照规定的职责对乡村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进行动态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卫生计生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巡查机制,组织人员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