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本省实行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目标责任制,将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