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项目审批与企业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经评审初步认定符合条件的,报省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后,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定期考核。经考核不符合条件的,报原批准机关同意,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