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项目审批与企业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开发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直接利用外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的审批,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直接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年度计划、初步设计审批等,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权限办理,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告知原因。超出审批权限的,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向有关部门申报。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