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开发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直接利用外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的审批,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直接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年度计划、初步设计审批等,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权限办理,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告知原因。超出审批权限的,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向有关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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