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已废止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定期监测和随机抽测、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