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已废止由于突发性事故使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时、排污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以及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