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已废止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季报表》,并在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