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已废止排污单位从事总量控制工作的管理、监测人员和排污设施操作人员,应当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