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已废止排污单位应当在其污染源安装测试装置。排污单位的废气排放口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具备采样和监测条件。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