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已废止凡已建成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投入使用并保证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闲置或者擅自拆除。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