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处理:擅自撤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的;(二)截留、挪用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和减少农业技术推广经费的;(三)侵占农业技术推广试验基地、侵占或平调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