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Repeal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擅自撤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的;

(二)截留、挪用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和减少农业技术推广经费的;

(三)侵占农业技术推广试验基地、侵占或平调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