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奖金。其来源:

市、县级财政当年支农奖金的部分;

(二)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5%;

(三)科技三项费用用于农业部分的70%;

(四)粮食、棉花、油料、蚕茧及生猪等农产品技术改进费;

(五)国家扶持的区域性开发和基地建设资金的技术推广部分;

(六)国际组织与个人提供的贷款、捐赠等。

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并根据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制定的年度计划安排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