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乡(镇)、村兴办的企业须从以工补农、建农的资金中提取20%用于乡、村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