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技术推广活动,可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种子、农机具等农用生产资料。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和优惠。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