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应当实行无偿服务。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有偿服务所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农业技术推广事业,改善农业科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不得因此减少农业技术推广经费。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开发实体和开展技术承包,依法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