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第十九条已废止推广应用下列新品种、新技术实行推广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制定。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入农业技术推广领域。(一)动植物品种;(二)复混肥、配方肥;(三)农药、兽药;(四)饲料添加剂、动植物激素;(五)农业机械产品及其它物化技术。凡国家规定实行审定(登记)或许可证管理的,按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