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推广应用下列新品种、新技术实行推广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制定。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入农业技术推广领域。

(一)动植物品种;

(二)复混肥、配方肥;

(三)农药、兽药;

(四)饲料添加剂、动植物激素;

(五)农业机械产品及其它物化技术。

凡国家规定实行审定(登记)或许可证管理的,按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