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十三条已废止国有(含部队、司法行政部门和企业)农、林、渔、牧、特产场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组织,负责本场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业务上受当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