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挖掘单位应当在占用、挖掘期满前按照规定恢复绿地;恢复的,退还恢复费;未恢复的,不退还恢复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施工单位绿化。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