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占用、挖掘单位应当在占用、挖掘期满前按照规定恢复绿地;恢复的,退还恢复费;未恢复的,不退还恢复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施工单位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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