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施工场地内的树木,由建设单位负责保护。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树木保护协议时,应当按照树木赔偿费两倍缴纳树木保护押金。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树木赔偿费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