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女性成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收益分配、股权配置、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性成员平等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因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侵害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