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流动妇女权益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本行政区域妇女同等的权利和服务。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