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第六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市、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增加镇、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逐步完善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科学合理设置垃圾消纳处置场。第六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布局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在街路两侧、公共广场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工厂、学校、商店、集贸市场、医院、饭店、旅馆、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文化娱乐场馆、公园和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