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的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过城市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等,擅自经过城市桥梁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