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由城市桥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