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内和桥下空间实施违法行为的,由城市桥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