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修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存在于业主专有空间的设施设备出现问题时拒不配合或者阻挠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