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侵占物业服务费、停车费、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等资金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追回挪用、侵占的资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侵占数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