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警示、惩戒:(一)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二)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按时将合同报送备案的;(三)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离服务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活动的。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