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